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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06-3-2 15:22:11  作者:  来源: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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