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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与“月星” “风暴”与“暴风”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福尔佳”与“福美佳”
“海飞斯”与“海飞达”、“海飞尔”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新宝万杀”与“欣宝千杀”
“HILL WORLD HIGHT”与“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老树”与“OLD TREE”
“国王”与“KING”
“公鸡”与“COCK”
“狮子”与“LION”
“公园”与“PARK”(英)、“LEPARC”(法)
“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钻石”与“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T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ONI BRISS与FRISS
TRICI与TRIXI CLIUS与CLISS
AKOLINE与AKOLIEA DOSYNBA与DASYNBA
PENALDY与PENALDYER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POOL(水坑)与POOR(穷的)
CUT(切)与CUB(幼狐)、CUP(杯)
DARK(暗)与BARK(吠)、PARK(公园)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千山”与“干山”、“于山”;
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707与701、709; 868与869
909与606; 916与619
767与797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 五 THREE FIVE
33 三 三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例: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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