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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结制造假“鲁花”案
发布时间:2007-12-19 9:16:00  作者:  来源: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造假冒“鲁花”牌一级压榨花生油的案件,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树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他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9660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期间,张树清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租赁了一处院落,自行购置了灌装流水线等设备,同时雇佣了赵喜林、王壮、唐强、唐德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这个院落里非法制造假冒的“鲁花”牌一级压榨花生油。2007年1月底,他将自己非法制造的2473桶假冒“鲁花”牌一级压榨花生油卖了出去,并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96603.5元。后来经他人举报,这个制假窝点终于在2007年2月被查获。同时,公安机关还当场查获库存假冒“鲁花”牌一级压榨花生油768桶。不久,张树清也被抓获归案。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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