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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强排他权为民生银行跨类护航
发布时间:2007-1-17 9:06:06  作者:  来源:


                                  在台湾省的争议2006年8月,民生银行发现“民生”及图在台湾注册。依据台湾商标法第23条“商标相同或近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者”或“商标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者”不得注册的法律,民生银行对此提出异议。

                                  为加强自身品牌保护,民生除重点推动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外,现已申请各类商标70余项,确定了对基础商标的大类保护措施,启动了组合商标的海外申请工作,制定了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专家认为,“民生”商标驰名的事实,强化了“民生”商标与民生银行间的关联度,为商标的跨类保护和反对以企业标志、互联网标志的淡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二)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

                                  民生银行副行长洪崎表示,将运用法律赋予驰名商标的强排他权,为其海外市场的开拓与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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