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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强排他权为民生银行跨类护航 |
| 发布时间:2007-1-17 9:06:06 作者: 来源: |
中国民生银行的“民生”商标日前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成为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之后的第三枚银行业“中国驰名商标”。从1996年投入使用到2006年成为驰名商标,“民生”商标经历了10年的发展。这期间,“民生”在维权的路上屡遭恶意抢注,并曾被混用于林林总总的企业名称之中。1998年民生银行申请了“民生”商标注册,寻求专有权。2001年在银行服务类上获得授权,有了禁止混淆的权利。从此,民生将在“在先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法律维权。
在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维护标识专有权利方面,民生银行一直将大部分精力用于管理与跟踪。一般对恶意注册现象,很少采用直接诉讼的方式,通常会用其他商标法上的法律救济手段。在仍不能解决问题时,才会采用诉讼。这是因为,虽然对恶意抢注现象,现有的商标法律体系已有完善的保护措施和法律保护依据,抢注人一般对商标本身也不享有任何权利,在实体法上,厘清是非并非难事,但一旦启动诉讼程序,被抢注方的人力、物力都耗费很大。
在国内对冲突商标的注册申请采取的措施
2006年初,民生银行发现有“民生银太”“华夏民生”和“民生翠竹”等5枚商标。有的是注册在金融服务的36类,有的是注册在其他类别。民生银行提出了异议。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专有权”和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和对于不同类别的注册,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可按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民生提出了异议,现事件正在处理中。
“民生”商标与他人在互联网资源上的争议
2006年初,有互联网服务代理机构向民生银行多个分支机构提示有“宁波民生”、“西安民生”等中文域名正在申请注册,表示希望民生银行注册。
得悉此事后,民生银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CNNIC)投诉。但对这种恶意营销的投诉现还未得到CNNIC的解决反馈———因为CNNIC表示目前没有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关系人的机制。
在香港特区的争议2006年2月,深圳某公司在香港申请注册民生的组合商标。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都能产生商标权。民生银行于2004年成立了香港办事处,已在香港使用了商标,且注册了相关企业名称。所以深圳该公司的注册行为既侵犯民生的商标专有权,也侵犯民生银行企业名称权;该注册人同时抢注180多家企业,明显恶意。对此,民生银行一直在关注该商标的法律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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