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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大会堂”商标侵权案一审结案--海峪长城公司被判赔8万元 |
| 发布时间:2006-11-27 9:12:04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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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2006年4月24日,因发现河北省昌黎县海峪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外包装及网站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商标,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将其和销售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海峪长城公司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近日,一起侵犯“人民大会堂”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河北省昌黎县海峪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峪长城公司)被判赔偿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经济损失8万元。 2006年4月24日,因发现海峪长城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外包装及网站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商标,人民大会堂服务部将葡萄酒的生产厂家海峪长城公司和销售方北京市天龙达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龙达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称,其于1999年8月28日受让取得了在第33类商品上的“人民大会堂”注册商标。海峪长城公司未经其合法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在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虚假宣传为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用酒,严重侵犯了自己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天龙达分公司销售侵权葡萄酒,也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故起诉要求海峪长城公司、天龙达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的库存产品;海峪长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海峪长城公司辩称,全国政府采购论坛组委会授予自己在部分葡萄酒产品上使用“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的荣誉称号,并授权自己将该称号用于产品的瓶贴、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中。海峪长城公司严格遵守了授权内容,不存在越权行为,没有侵犯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商标权。全国政府采购论坛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组委会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人民大会堂服务部作为场地出租者,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也没有声明否认,应该认定会议期间的所有活动是得到了其认可的。海峪长城公司认为即使自己的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也是组委会的故意行为和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过错造成的,而不能由作为受害人的自己承担责任。故不同意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天龙达分公司认为,其从未销售过带有“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葡萄酒产品,因此,不同意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海峪长城公司的“青山在”牌、“李时珍”牌系列葡萄酒产品被全国政府采购论坛组委会授予“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称号,并授权其可以将该称号用于产品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但海峪长城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瓶贴及外包装上标示该称号时,将“人民大会堂”5个字明显突出出来,字号比其他文字大许多,瓶贴上的红色字体更为醒目,且采用了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手写体,会使公众认为该产品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存在联系,足以造成误认,应认定海峪长城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人民大会堂”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璜使用。并且,海峪长城公司网站中每个页面上部及“青山在”牌葡萄酒产品介绍中均出现的“人民大会堂”5个字亦突显出来,使用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手写体,会使公众产生该产品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存在联系或者是商标授权使用的想法,亦构成了一种商标性使用,应认定为海峪长城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因此,法院对于人民大会堂服务部要求海峪长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天龙达分公司销售标示有“东盟-中国商品采购洽谈会”、“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八达岭”牌葡萄酒的行为已另案处理,人民大会堂服务部无证据证明天龙达分公司销售了标示有“全国政府采购论坛人民大会堂会议指定专用酒”字样的“青山在”牌葡萄酒,因此对其要求天龙达分公司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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