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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
发布时间:2006-5-19 12:01:49  作者:  来源:

  邮寄通知的,以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的邮戳日为收到通知日期,以申请人交寄邮局的邮戳日作为交付日期,对于没有邮戳或者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满15天,不管申请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而后再加30天时间作为补正的最后时限;
  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天,该文件视为送达。
  

附: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样式
《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样式

《形式审查实例》

  形式审查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部分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申请知识和要求不甚了解就匆忙行事,或部分商标代理人不负责任、工作草率、敷衍了事,而造成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规范、出现差错或遗漏等所造成的。这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既耗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耽误了注册的时间。在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的情况下,小事不慎将会遗憾终身。以下例举部分形式审查案例,以供参考: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泰州友谊印刷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委托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加盖的企业公章均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但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名称确为“泰州友谊印刷厂”,不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的规定。
  对此,商标局将“泰州印刷总厂“的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后,对该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补正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2)“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登记名称不一致”案
  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黛绿丹”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市“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及单位介绍信的公章也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但申请书加盖的企业章戳却是”福建省石狮市林达信利达服装厂“,商标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不能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黛绿丹”商标申请书件退回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对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问题进行补正,并将补正后的申请书寄回商标局。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春阳”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人未按商标局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春阳”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的公章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4)“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环商店再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对此,国家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国家商标局。

  (5)“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完整”案
  某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HRISTUN LAEROIX”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未填代理的商标名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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