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形式要件,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在申请人主体、申请日期、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类别、规费及其缴纳方式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要件进行的审查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其他规章的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则进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所做的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内容形式审查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对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对该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过程。形式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审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商标申请的程序。 商标申请人如果不具有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或超越了法人行为能力范围,则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其他商标注册事宜。 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未经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未出具外国申请人所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的,也一律不予受理。 (2)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写申请号。 商标局以收到该商标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并编定申请号(与核准注册号一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申请在先”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申请人应当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之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裁定应依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量、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作出。有关抽签操作规则见: 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 (3)审查商标申请所申报的商标数量。 根据一件商标一类商品/服务一份申请的原则,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一份申请书只在一类商品/服务项目上申报了一件商标。凡在一份申请书上申报了两件以上的商标名称或图形,均不予以受理。 (4)审查有关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正确和符合规定,应提交的书件、商标图样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代理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注册费用是否交纳等。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则由商标局子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6)申请地理标志的如果没有指定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即使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商标局将按照普通商标来对待。
《通过形式审查后的审查结论》
(1)凡申请手续符合规定,提交的书件资料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过程——实质性审查。 (2)如果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退回有关商标申请书件,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果重新申请,补齐所有手续后再作申报。如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申请费用。(见《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第十八条) (3)如果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进一步修正的和完善的,商标局发给《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内容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补正期限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有关商标申请书件予以退回申请原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为15天,现《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正期限已改为30天。} 关于补正时限的说明: 直接递交的,已递交日为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