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
| 发布时间:2006-5-19 11:07:40 作者: 来源: |
5、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虽然有不合要求之处,但属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寄回应修正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限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申请人可以按照《审查意见书》予以修正,也可以拒绝修正并提出拒绝修正的理由。修正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应及时寄回商标局。 在限定期内,经修正的或提出拒绝修正理由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的,即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并并编定初步审定号后,作为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超出修正期限的,未作修正的或已修正的,经审查仍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核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附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