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六部分、集体、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四、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五、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第七部分、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商标初步审定结论》
1、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和上述审查标准的,即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并编定初步审定号后,作为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2、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和上述审查标准的,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核驳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符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只发给其代理人《商标核驳通知书》。 同一天申请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新版)第十九条 的规定 ,各申请人应当按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之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裁定应依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销售量、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因素作出。有关抽签操作规则见:关于发布《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的通知[1994年6月7日];各申请人均不能抵达商标局的或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以公平方式做出裁决,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中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3、认为在其中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商标,则驳回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发给书面通知书,简要地说明该部分驳回的理由,仅初步审定和公告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另一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4、认为均不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商标,予以驳回,由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简要地说明驳回理由,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申请符件,一并退回给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只发给其代理人《商标核驳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