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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二)图形商标相同 (三)组合商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