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业务联系:0931-8827880
热线电话:13609335901
Mail:hd_tm@126.com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商标新闻 | 商标法规 | 案例评析 | 打假动态 | 著名商标 | 驰名商标 |
| 商标统计 | 商标分类 | 商标监测 | 权威发布 | 品牌战略 | 审查准则 | 陇著商标 | 红盾论坛 |
| 注册指南 | 在线申请 | 在线查询 | 书式下载 | 商标转让 | 商标设计 | 本所公告 | 联系我们 |
最 新 新 闻
· 房地产商标品牌推展活动揭幕
· 珠宝类商标注册量呈上升趋势
· 注册商标要以商标公告为准
· 数字商标流行深圳
· 商标的网上服务
· 商标转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驰名商标强排他权为民生银行
· 驰名商标名利场
推 荐 新 闻
· 一女子抢注“一液情”“包二
· 有人申请注册“高嗅敏”商标
·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再分拆注册
· 芙蓉姐姐被抢注避孕套商标 
· 2006年娱乐圈的七大怪现象
· “百叶龙”300万转让“刺伤”
 

首页 >> 商标法规 >> 正文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2-28 11:01:55  作者:  来源:

  第十六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上一篇: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7号华富大厦6F
网站管理:红盾商标网客户服务中心   陇ICP备06001447号 邮编:710030
技术支持:甘肃恒信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电话:0931-8827880 8827820
邮箱:hd_tm@126.com  客户热线:0931-8827880
  商标服务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