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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2-28 11:00:21  作者:  来源:

  (二)国际局同样将注销和注册之后在国际注册簿的登记内容通知联盟所有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除以下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 (三)根据协定第五条第三款作出的声明和根据协定第五条第六款给予的期限,应由国际局通知原属国主管机关。
  第七条 公告
  国际局在题为“原产地名称”的刊物中,公告国际注册簿在录的所有登记以及注销。
  第八条 国际注册簿摘录和国际局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一)国际局应向任何提出申请的人提供国际注册簿摘录或有关注册簿内容的其他任何资料,申请人应交付费用,其金额由第九条规定。
  (二)国际局通知注册的国家主管机关,可通过国际局要求第一条第二款第7项所指文件的原文复制本;国际局应在这些文件上补填国际注册的序号和日期。
  第九条 费用
  国际局应预收以瑞士法朗支付的以下规费:瑞士法朗:
  (一)原产地名称注册费 300
  (二)有关国际注册变更的登记费 100
  (三)国际注册簿摘录提供费 60
  (四)关于国际注册簿内容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资料的提供费 50
  (五)关于国际注册簿内容一则口头咨询费 10
  (六)复印件提供费
  直至5页并包括5页 10
  5页以上的每页 2
  第十条 生效
  本细则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 附注:到1989年3月1日,有以下16个国家参加本协定:
  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布基拉·法索、刚果、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加蓬、海地、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多哥、突尼斯。
 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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