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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条约 |
| 发布时间:2006-2-28 10:55:46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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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项申请应用规定的文字和格式,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字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三)1.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但缔约国本国法仍可规定该国在后指定登记的申请可以经由该国国家主管机关提出,但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2.如在后指定登记申请是根据第1项经由国家主管机关提出,该主管机关应在申请上注明收到申请的日期并尽快将该申请按细则规定转送国际局。 第七条 国际注册或批驳国际申请 (一)除依从本条下述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外,国际局应立即批准国际注册申请,并以该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为国际注册和生效的日期(“国际注册日”)。如果国际申请是依第五条第(三)款经由国家主管机关提出,而国际局在该国家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45天内收到申请时,即以该国家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为国际注册生效的日期。国际局应向国际注册所有人发给国际注册证书。 (二)1.国际局如发现国际申请有以下缺欠,应要求申请人改正;但属下列第(4)项的情形,无法向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国际局也可不要求改正: (1)未说明该国际申请是根据本条约提出的; (2)未用规定的文字; (3)未说明申请人住所或国籍,或者其说明不足以推断出其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4)未说明申请人身份和通讯处,或者从其说明不足以识别其身份或送达邮件; (5)未附商标图样; (6)未附商品、服务清单; (7)未指定任一缔约国; (8)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时还未收到费用,或在国际申请是依照第五条第(三)款经由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时,在该主管机关收到国际申请后45天内,国际局尚未收到费用; (9)国际局在前项所定日期收到的费用少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金额(“最低金额”)。 2.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欠,在国际局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予改正,国际局应批驳该申请。 3.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欠,在第2项所定期限内已予改正,而且国际局又未依照第(三)款第2项予以批驳,则国际局应予注册,并以该局收到所要求的改正的日期或收到规定费用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但依照第(三)款第4项可用一较后的日期者除外。 (三)1.国际局如发现国际申请有以下缺欠,应要求申请人改正: (1)国际局在第(二)款第1项之8所定日期收到的费用少于规定金额,但达到了最低金额; (2)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之6所要求的说明; (3)国际申请未签字。 2.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欠,在国际局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予改正,国际局应批驳该申请;或如在这个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只是第1项2所指的缺欠,国际局应拒绝将有关国家登记为指定国。 3.国际申请的上述缺欠,如自第1项所指的要求之日期起,1个月以内已予改正,而且国际局又未依照第2项或第(三)款第2项予以批驳,国际局应予国际注册,并以第(一)款所指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但依照第(二)款第3项可用较后的日期者除外。 4.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欠,在从第1项所指的要求的日期起,满1个月以后,但在国际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已予改正,而且该国际申请又未依照第(二)款第2项予以批驳,国际局应予国际注册,并以该局收到所要求的改正的日期或收到费用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但依照第(二)款第3项可用较后的日期除外。 (四)1.如国际局发现国际申请商品、服务清单中的项目有未按国际分类表分类的,而予以分类将会增加费用,应在依照第(二)款第1项或第(三)款第1项提出要求时作适当的说明,并说明申请人可以对商品、服务清单加以限制。 2.如国际局从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申请人关于依照实施细则所定限制的概念对商品、服务清单已作限制的声明,该局应照此修改商品、服务清单;如此种修改使规定的费用金额有所变动,该局在决定费用金额和根据情况应用第(二)款第2项、第(二)款第3项、第(三)款第2项、第(三)款第3项或第(三)款第4项时应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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