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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条约 |
| 发布时间:2006-2-28 10:55:46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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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大会认为适宜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利本联盟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 (8)决定接纳某些缔约国以外的国家和某些政府间的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9)决定在瑞士日内瓦以外的任何地方建立国际局代理机构,以接受本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和款项;其效果与国际局的接受相同; (10)采取旨在促进本联盟宗旨的其他适当活动和履行适合本条约的其它职责。 2.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联盟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该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1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这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四)每个缔约国有一票。 (五)1.缔约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2.在不足半数时,大会可以作决议,但是,所有这些决议,除了关于大会程序的决议以外,只有在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得到法定人数和必需的多数时才能生效。 (六)1.依从除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第6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者外,大会必须经多数票通过。 2.弃权不得视为投票。 (七)1.大会每年举行例会1次,由总干事召集,最好是与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召开。 2.大会特别会议可以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应1/4的缔约国要求召开。 (八)大会自行通过其本身程序规则。 第三十三条 国际局 (一)国际局的职责如下: 1.办理本联盟的行政工作,特别是根据本条约或由大会专门指派的任务; 2.为修订会议、大会及其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联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任何会议提供秘书处; (二)总干事是本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三)总干事可召集由大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和工作组以及处理与本联盟有关的一切事项的其他会议。 (四)1.总干事和及其指定的任何1名工作人员可参加大会、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以及由总干事召集的处理与本同盟有关事项的其他会议,但无表决权。 2.总干事或其指定的1名工作人员,为大会、委员会、工作组以及前项提到的其他会议的当然秘书。 (五)1.总干事按照大会的指示筹备修订会议。 2.总干事可以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商量上述筹备工作。 3.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可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总干事或其指定的1名工作人员,是任何修订会议的当然秘书。 (六)实施细则可规定各国主管机关为协助国际局执行贯彻本条约的任务应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财务 (一)1.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2.本联盟的预算中应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分担额,以及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凡并非完全是本联盟的开支,而也是与本组织其他一个或多个联盟有关系的开支,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开支。本联盟在此项共同开支中担负的份额应按本联盟同其关系的大小的比例定之。 (二)制订本联盟预算应适当考虑与受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三)本联盟预算经费来源如下: 1.国际局办理与本联盟有关的服务事项所收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2.国际局关于本同盟的刊物的售款或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四)1.国际局收费金额和刊物售价,应根据在正常情况下足够支付国际局执行本条约的开支来规定。 2.如在一个新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还没有通过,则按照财务规则的规定,仍保持前一年的预算水平。如果收入多于支出,其余额应记入储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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