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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 |
| 发布时间:2006-2-28 10:51:33 作者: 来源: |
716—8 海关管理部门得依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书面请求在其检查范围内扣留申请人指控带有假冒其注册商标或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货物。 海关管理部门立即将扣留情况通报共和国检察官、申请人及货物申报人及占有人。
申请人自货物扣留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能向海关管理部门做到下列情况的,扣留决定自动失效: ——或者由大审法庭决定的保全措施; ——或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并提供担保以承担侵权不成立的责任。 为提起前款所称诉讼,申请人得从海关管理部门获知货物的发运人、进口人及收货人或货物占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货物数量,而不必遵照海关法典第59条之二有关海关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 716—8—1 司法警察发现有违反716—9及716—10情事者,可以扣押非法制造、进口占有、销售、供应或提供的商品及专用于此的材料。 716—9 凡有下列情事者,处两年监禁及100万法郎罚金: 1.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禁令复制、仿制、使用、贴附、销除或变动商标、集体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 2.在所有海关制度下进口,或者出口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 716—10 犯有下列行为者处前条所述刑罚: 1.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带有假冒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故意出售、经销、供应或提供带有此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 2.故意供应或提供与人指定注册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 716—11 犯有下列行为者处前条所述刑罚: 1.故意不按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附送的章程规定的条件使用该商标。 2.故意出售或经销不当使用集体证明商标的商品。 3.已使用过的集体证明商标不受保护之日起10年内,或者故意使用该商标的复制或仿制商标,或者故意出售、经销、供应或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者。 本条规定适用于劳动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三章所称的工作商标。 716—11—1 除716—9及716—10的处罚外,法庭可对违法侵权单位处不超过五年的全部或部分以及最终或临时停业。 临时停业不得取消或中止劳动合同,也不得给有关领薪者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当最终停业造成辞退人员的,除支付预定赔偿及辞退赔偿外,还应按劳动法典关于劳动合同中断的122—14—4及 122—14—5赔偿损失。违者处六个月监禁及25000法郎的罚金。 716—11—2 违反本法典716—9至716—11的法人依据刑法典121—2可被判负刑事责任。 法人所处刑罚为: (1)依照刑法典131—38所处罚金。 (2)依照同一法典131—39所处刑罚。 131—39的(2)中所述禁止涉及经营活动或违法时的经营。 716—12 716—9至716—11的累犯及同受害人有或有过协议的初犯加倍处罚。 罪犯此外可在不超过五年内被剥夺商事法庭,工商会,行业协会,劳资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16—13 法庭在任何情况下可判决由败诉方依照刑法典第51条的条件和要求张贴判决书,并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全文或摘要刊登,但刊登费用不得超过所处罚金。 716—14 依照716—9及716—10判决的,法庭可判决没收商品及作案工具。 法庭可判决没收商品归商标所有人,并且不妨害损害赔偿。 法庭亦可判决销毁该商品。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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