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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
发布时间:2006-2-28 10:51:33  作者:  来源:

    居住国外的申请人。应在法国指定送达地址。
    712—3 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意见。

    712—4 在712—3规定的期限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享受优先权日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专用权受益人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在712—3规定的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裁定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但是,这一期限得因下列情事中止:
    1.异议建立在注册申请之上;
    2.遇有无效、失效或要求所有权诉讼;
    3.双方共同申请中止;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12—5 非经行政法院规定的对审程序,不得作出异议裁定。
    712—6 如果注册申请时欺骗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违反了
    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认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者得向法院要求所有权。
    除注册申请是依恶意者外,提起所有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
    712一7 注册申请遇有下列情事即予驳回:
    1.申请不符合712—2规定的条件;
    2.根据711—1,711—2,标记不能构成商标,或根据711—3不能作为商标的;
    3.根据712—4对其提出的异议裁定成立。
    驳回理由只涉及部分申请的,只驳回该部分。
    712—8 尽管有异议,如果能证明注册其商标对该商标在国外的保护必不可少,申请人得要求注册该商标。
    异议裁定成立的,全部或部分撤销注册决定。
    712—9 商标图样未作变动且商品或服务也未增加的,其注册得续展。续展依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方式及期限进行和公布。
    续展无须依711—1至711—3的规定重新审查,也无须经过712—4规定的异议程序。新的10年有效期自上一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变动商标图样或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712—10 申请人未遵守712—2及712—9所规定的期限,能证明这一障碍并非出于其意愿过错或疏忽的,得依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解除失效。
    712—11 在不影响法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款的前提下,未在法国开业和居住的外国人如能证明其商标已在其住所国或营业所在国已正规申请或注册且该国给予法国商标互惠保护,得享受本卷规定的权益。
    712—1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优先权延伸至所有在外国申请的商标。
    在不影响法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款的前提下,优先权以该国对法国商标申请所承认的权利为限。
    712—13 工会得依劳动法典413—l、413—2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商标及标签;413-1,413—2援引如下:
    “413—l 工会在履行知识产权法典第七卷第二章的规定后得申请商标及标签,并可因此依照该法典的条件要求专有权利。
    “商标或标签可贴附在所有商品或商业物品之上以证明其来源及制造条件。任何销售这些商品的个人或企业均可使用该商标或标签。
    “413—2 依前条使用工会商标或标签不得违反412—2的规定。
    “任何强迫雇主只雇用或招聘商标或标签所有人工会会员的协定或规定无效并没有任何效力。”
    712—14 本章所有决定由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依照411—4及411—5的规定作出。
    第三章 注册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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