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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发布时间:2006-2-28 10:50:36  作者:  来源:

    属于1949年12月18日第49—1603号法的关于官方认定的在酿造葡萄酒法规中所核定优质酒的原产地名称及海外各省在1990年7月1日生效的原产地名称,仍然有效。
    7—5,每个定名的原产地名称是根据原产地名称局的建议以及法令制定。对于葡萄酒和烧酒、苹果酒、梨酒,以苹果酒、梨酒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来说,并不影响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1条的规定(该法令于1984年11月16日所修改)。
    法令划定生产的地理场地并确定生产和产品认可条件。
    7—6,1990年7月1日前通过立法和规章条例制定的原产地名称可视为符合7—5条规定的条件。今后为制定这些名称而做的任何修改都应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事。
    1955年7月1日前,1990年7月1日前通过法律途径明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或1990年7月2日第90—558号法前编辑出版的适用本法第14条—15条所取得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如果符合7—4条规定的条件,根据7—5条的程序授予这些产品为原产地名称,否则,这些原产地名称将变为无效。
    7—7,国家葡萄酒和烧酒原产地名称局取名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根据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各条款及其实施文本各条款规定,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整个农产品或食品(未加工或加工的)。
    在听取有关整个防御联合会的意见后,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提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建议,该认定包括:生产地理场地的划定和生产条件及每个定名的原产地名称允许条件的确定。
    该局根据各国关于其管辖的每种产品的标签和装璜方面的法律条款拿出意见;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名称的其它问题进行磋商。他们在法国或外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培训和防御工作。 7—8,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包括:
    ——葡萄酒、烧酒、苹果酒、梨酒,以及苹果、梨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国家主管委员会;
    ——奶制品国家委员会;
    ——上述当局所负责的产品之外的国家产品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包括专业人员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及特别是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
    每个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商品在7—7条中所涉及的问题予以表态。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为提出本局的预算和总政策而出席全体会议。
    一个常务委员会,其组成由上述各委员会中规定的类型的同样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从这些委员会中选拔。该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局预算并确定关于定名的原产地名称的总政策。 各个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由财政经济部长和农业部长联合任命;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任期为2年,从各国家委员会中连选。
    国家原产地名称局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规则,根据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0条第2款及其实施文本所确定。然而,该款规定的法令是法国行政法院的法令。
    轻罪诉讼
    8.任何人在天然或加工产品上、出售或用于出售的产品上粘贴,或使其出现、增加、删减或任何的篡改原产地名称而明知不准确的,将受至少3个月至多1年的监禁以及以处360—20000法朗的罚款或其中一条惩罚。
    此外,法院将指定地点下令张贴其判决内容,并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全部或部分刊登其判决内容,所有费用均由其败诉方负担。
    任何人在欲出售、已售或商品流通的天然或制造的产品上标有原产地名称,而实际上又非原产地名称者将受同样惩罚。
    9.自称受到前条规定的轻罪损害的任何人和兼备第1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益条件的任何联合会和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可以构成(刑事案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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