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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 |
| 发布时间:2006-2-28 10:47:40 作者: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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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地理标志注册的驳回决定 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第4、24、25条和第26条(1)、(4)款要求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秩序的,做出驳回该地理标志注册的决定,不得迟延。 第39条 决定及对决定的上诉 (1)本法第31、35、37和38条所指的决定得列出: 1)决定的日期; 2)决定的理由; 3)结论; 4)关于该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期限的信息; 5)做出决定的官员的姓名和签名。 (2)本法第31、35、37和38条所指的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3)本法第31、35、37和38条所指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本法第31、35、37和38条所指的决定可以根据《工业外观设计保护法》第41至54条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 第40条 注册数据的利用与发布 (1)在受理期间,只有下列信息可供查询:注册申请号、申请日期、地理标志的复制品、地理区域的定义、商品或者服务清单、申请人的名称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名称。 (2)地理标志核准注册的决定做出后,属于该地理标志的信息和文件均予以公布。 (3)查询注册簿中的信息,得支付规定的费用但监督管理机构、上诉委员会和法庭除外。 第41条 地理标志的注册证明 (1)地理标志注册证(下称"注册证" )是证明该注册的文件。 (2)注册证以爱沙尼亚共和国的名义发放。 (3)注册号亦即该注册证的编号。 (4)对注册证的形式要求和使之完善的要求由经济事务部制定。 第42条 证书发放 (1)核准注册后,专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注册证。 (2)注册数据修正后,专利局在1个月内向申请人发放该注册证的附件。 第五章 争议与权利保护 第43条 注册的争议 (1)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根据本法第9条(1)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权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针对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该注册非法。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宣告该注册非法的请求进行审理。 (2)本条(1)款规定的请求得自注册数据登录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根据本法第9条(2)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权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针对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该注册非法。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宣告该注册非法的请求进行审理。 (4)本条(3)款规定的请求得在注册期限内提出。 (5)任何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违反了本法第4、24、25条或者第26条(1)或(4)款之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可以上诉于行政法庭,以宣告该注册非法,并要求专利局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决定。 (6)本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得自注册数据登录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7)如果法庭宣告注册非法,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基于法庭已经生效的命令提出的请求,得撤销该注册条目。 第44条 关于修正注册数据的注册争议 (1)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注册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清单、地理区域的界定或者描述不准确或者不充分,可以请求法庭要求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对注册数据进行修正。如果该申请人、其继受者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出庭,法庭得按照程序对要求修正该注册数据的请求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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