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申请人的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的地址;
10)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人,则该申请人的代表人的名称; 11)注册申请号; 12)注册申请递交的日期。 第24条 注册申请 (1)在一份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地理标志。 (2)注册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 1)对注册一个地理标志的请求; 2)一份描述; 3)该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保护的证明,或者由原属国主管机构签发旨在证实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明,以及由原属国主管机构签发的该申请人有权根据本法第9条(1)之规定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的证明; 4)一份证明规费已付的文件; 5)如果该申请人有代表人,则一份授权书。 (3)爱沙尼亚有权签发本条二款三项规定的证明的机构名单和签发证明的程序由共和国政府制定。 (4)对注册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由经济事务部制定。 第25条 请求注册地理标志 请求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应提出: 1)请求注册一个地理标志的陈述; 2)该地理标志的图样; 3)申请人的姓名、居所或住所的地址以及其他联系信息; 4)对根据本法第9条(1)一款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享有权利的信息; 5)一份与描述内容一致的简要概述; 6)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人,则该代表人的姓名; 7)申请人或者代表人的签章。 第26条 描述 (1)描述要列出: 1)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 2)赋予商品个性化的特征(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器官感觉的和其他符合特定商品的品质特征); 3)使服务或者该商品的生产方式个性化的特征; 4)地理区域的界定; 5)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之关联的详细资料。 (2)描述可以包括原料所具有的特征、有关使用警告通知的信息和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详细资料。 (3)描述应清晰完整地叙述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商品或者的地理来源之关联。 (4)如果同一地理标志用于标示具有不同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分别为每种商品或者服务提交描述。 第27条 注册申请的提交 (1)注册申请可以亲自向专利局递交、通过邮寄或者传真递交。 (2)通过传真递交的注册申请的原始文件应自该传真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3)证明规费支付的文件应自注册申请收到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呈交。 (4)授权书应自该注册申请收到之日起最迟两个月内提交。 第28条 申请人的代表 (1)与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注册有关的程序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专利代理人实施。 (2)如果申请人的居所或住所在爱沙尼亚共和国境外,注册申请由该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提交。注册申请提交后,与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有关的程序只能由该申请人授权的专利代理人实施。 (3)如果多个申请人提交一份共同注册申请,他们可以指定一名专利代理人或者自己选定一名在爱沙尼亚共和国有居所或住所的代表人(下称共同代表人)来实施与该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维护有关的任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