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业务联系:0931-8827880
热线电话:13609335901
Mail:hd_tm@126.com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商标新闻 | 商标法规 | 案例评析 | 打假动态 | 著名商标 | 驰名商标 |
| 商标统计 | 商标分类 | 商标监测 | 权威发布 | 品牌战略 | 审查准则 | 陇著商标 | 红盾论坛 |
| 注册指南 | 在线申请 | 在线查询 | 书式下载 | 商标转让 | 商标设计 | 本所公告 | 联系我们 |
最 新 新 闻
· 房地产商标品牌推展活动揭幕
· 珠宝类商标注册量呈上升趋势
· 注册商标要以商标公告为准
· 数字商标流行深圳
· 商标的网上服务
· 商标转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 驰名商标强排他权为民生银行
· 驰名商标名利场
推 荐 新 闻
· 一女子抢注“一液情”“包二
· 有人申请注册“高嗅敏”商标
· 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再分拆注册
· 芙蓉姐姐被抢注避孕套商标 
· 2006年娱乐圈的七大怪现象
· “百叶龙”300万转让“刺伤”
 

首页 >> 权威发布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6-3-1 10:56:40  作者:  来源: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李东生副局长在侵权案件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版权所有: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7号华富大厦6F
网站管理:红盾商标网客户服务中心   陇ICP备06001447号 邮编:710030
技术支持:甘肃恒信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电话:0931-8827880 8827820
邮箱:hd_tm@126.com  客户热线:0931-8827880
  商标服务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