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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圆”裤业打赢服装特许侵权第一案 |
| 发布时间:2006-11-14 9:24:40 作者: 来源: |
商标无疑在特许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不少特许经营企业并没有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只是将注意力放在了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市场推广上,从而导致在商业活动中碰到了法律障碍,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专家提醒说,特许经营企业如不及早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经营者将会面临更多棘手的法律问题。
商标侵权令“百圆"扩张受阻
拥有“中国优秀特许品牌"、“山西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旗下有890多家加盟商,年销额达4亿元,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该公司裤子销量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就在该公司准备进一步扩大规模之时,却发现北京一家名为“百圆城"的连锁企业,已在全国发展了200多家加盟商,对山西百圆构成了巨大威胁。 采访负责该案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后获悉,山西百圆老总杨建新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一些大城市里十分红火的“10元店"用连锁经营模式将不同货品以统一价格出售的启发,将公司以“百圆"命名,其产品“百圆"裤子售价也为100元一条,根据顾客的不同需求,依靠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市场。山西“百圆"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申请注册了“百园"、“百圆"等若干商标。经过长期持续性的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公司的“百园"、“百圆"等商标已广为消费者所知晓。
但当山西百圆公司欲进军北京社区开店时却发现,公司原来的加盟商张晓敏于2001年9月3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并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在安徽、河南、山东等地发展了200多家“百圆城"加盟店。山西百圆裤业认为,张晓敏在非常了解百圆裤业经营状况的前提下,恶意模仿使用与“百圆"近似的“百圆城"字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山西百圆于2005年1月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本案的北京集佳律师所张亚洲律师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过数次调查和3次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11月30日就该案做出判决,认定百圆公司“百园及图"商标已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百圆城公司突出使用“百圆城"字号,侵犯了百圆公司“百园及图"商标专用权。法院同时认定,百圆城公司登记并使用“百圆城"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法院判决百圆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百圆"文字的企业名称、字号,并赔偿百圆公司经济损失。北京百圆城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其“百圆城"作为字号是经工商局合法登记后才使用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3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下达,驳回北京百圆城的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张亚洲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维权水平却相对处于一个滞后的状态。在百圆商标侵权一案中,北京百圆城公司是在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即百圆城公司的字号是合法的,但是,百圆城公司的商标并没有经过商标局登记,所以百圆城公司侵犯了百圆公司的商标权,这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企业经营者要重视这种情况,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并不意味着这个企业就不会侵犯到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 特许人要重视商标战略管理
虽然本案已暂时告一段落,但有关北京百圆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业界还存在争议。据记者了解,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相同的“百元店"经营模式下,以“百圆"作为企业字号或商标,本身就存在显著性薄弱的先天缺陷。本案原告和被告以及众多其他服装企业所共同从事的是一种特征非常鲜明的服装行业,这种特征就是所有的服装都是以固定价格100元人民币一件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就像市场上无数的“十元店"、“两元店"一样,很少有消费者会把“十元"、“两元"当作是店铺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或者是这家店铺的商号。同理,全部货品均以固定100元出售的店铺,广大消费者天经地义地就将其叫为“百元店",因此, “百元店"或“百圆店"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独家发明,也不应该被任何一家企业以任何形式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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