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兰州市七里河区政府颁发了“兰州百合”证明商标正式启用证书,这标志着兰州百合向知名品牌进军迈出了艰难跋涉的关键一步。 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据悉,“兰州百合”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1年12月21日正式核准公告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填补了甘肃省无证明商标的空白。七里河区是“兰州百合”的主产区,种植百合已有130多年历史,素有“百合之乡”的美誉。据最新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区百合留床面积达到3.21万亩,是兰州市百合种植面积的1/2;产量达到942.5万公斤;有百合加工企业86户,年加工能力达6000吨;农民人均收入的1/3来自百合。但多年来,“兰州百合”商标的使用一直没有统一管理,百合市场比较混乱,借用“兰州百合”品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兰州百合”的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 据介绍,为依法保护地方特色产品,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制定了有关标准和商标使用规则。今后凡使用“兰州百合”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向百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违规者将受到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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