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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不是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6-3-1 10:46:45  作者:  来源:
信不信由你:在中国, IBM根本算不上是“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 

  事实上,不仅IBM,包括可口可乐、耐克、微软、索尼等所有外国品牌,没有一个被中国政府认定为“驰名商标”。 

  不同的是,所有将近300个在中国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的“驰名”商标均为中国公司所有,产品涉及范围广泛,从青岛(Tsingtao)啤酒、红塔山(Hongtashan)香烟到海尔(Haier)家电。 

  有人说,中国政府认定的“驰名商标”,绝不仅仅是荣誉,它更多地意味着法律特权。 

  加入WTO后,为了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知识产权者的力度——提出刑事指控。而那些不是“驰名商标”的外国品牌,在打击商标侵权时,很难得到工商、公安以及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支持和保护。 

  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今年1月份,一个美国高级贸易官员在访问中国时曾抱怨中国的这种“歧视性做法”。美国负责知识产权的贸易代表约瑟夫·帕波维奇说,这种“歧视性做法”使美国公司受到打击。 

  国家工商局的一位官员解释说,中国政府建立这样一种(驰名商标认定)体系,目的是为了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提升中国人对本国品牌的认知程度,鼓励创立知名品牌,并且给予保护。 

  对那些想在中国做生意的公司来说,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十分重要,因为这样就更容易在有关调查、起诉和惩罚造假者的过程中得到有关执法部门的帮助。 

  现在,在中国市场打击造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成为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头痛的问题。帕波维奇称,在他所接触的美国公司中,有些公司在中国花费的打击造假活动的资金,有时要占其全球打假预算的50%。而且,假货不仅在中国本土出售。美国海关称,在截至2002年3月31日的一年中,它查封的来自中国的假货,占全部查封货物的38%。 

  那些非“驰名商标”的产品在遭受侵权和仿造时,因为偶尔因事发而交纳罚款的处理方式对于造假者来说,根本无关痛痒。这种数量不多的经济处罚只是小意思,造假者早已把它看作其造假活动的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然而,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要使造假者面对刑事指控,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必须“严重”。决定某个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个人造假者涉案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人民币,企业造假者涉案金额必须达到50万人民币;二是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中国政府认定的“驰名商标”。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标准,都会得到特殊的保护。被誉为中国著名的打假英雄王海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造假者根本就不纪录交易的价值,从而避免受到执法机关的调查。涉案金额的标准很多时候形同虚设。 

  还没有一个外国品牌被认定是驰名商标,这使得它们在打假的调查起诉或者关闭仿造者的行动中得不到警察的帮助。 

  然而在一些具体的侵权诉讼案中,外国品牌却得到了与中国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去年7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宝洁公司舒肤佳域名侵权案件中,首次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此前,只有国家工商局有权利审核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但一些专家分析说,这种保护在程度上要低于诸如“青岛”和“海尔”所享受的待遇。 

  因为执法部门很容易核对某个中国商标是否属于著名品牌的范围,从而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抓获造假者。而在执法部门试图认定某个外国品牌是否属于“正式的”著名品牌时,经常会发生官僚主义的推诿和争执现象。 

  过去两年,在中国发生了大量侵犯外国品牌及抢注互联网域名的案件。在这些具体的个案中,绝大部分外国品牌都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尽管它们并不在政府公布的名单之内。比如宜家、卡地亚、汰渍、杜邦等。但是,另外一些商标就不那么幸运。美国辉瑞公司驰名全球的男性药物“Viagra”(伟哥),就没有被北京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它“无论作为药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从未在中国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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