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亚军 审 判 员 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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