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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川沙孙桥玉兰金笔厂侵犯上海英雄金笔厂“HER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发布时间:2006-7-19 14:50:51 作者: 来源: |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通知》对本案定性和处罚的。该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洪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处于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由于玉兰金笔厂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此案应根据《商标法》处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玉兰金笔厂在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情节十分严重。但该厂仅被处以 15000元罚款,此数额只有该厂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52%,依《商标法》的规定明显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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