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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综述
发布时间:2006-10-11 17:14:5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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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如果真如中粮集团代理人所讲,该判决堪称是“教科书式的判决”,确实让从事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的笔者感觉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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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首先是“该商品利润无法查明”问题。法院已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保全的被告财务帐册齐全,是否还可以说是“该商品利润无法查明”,是否可以单凭一方之词,认为证据不可信,就可以不进行审计,并确定为“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然后采用“注册商品单位利润”,计算损失赔偿额。这里有一个谁有权判定侵权商品的利润无法查明,以及既然被告帐册不可信,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意义是什么的问题,以及采取“该商品单位利润”与“注册商品单位利润”计算方法是由法官在二者中任选,还是后者为在前者无法查明时而将后者作为替代方法。笔者认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本意看,恐怕应该是在没有被告帐册可供审计确定,该商品利润确实无法查明时,才采取“注册商品单位利润”的替代方法。可本案一审法院已经保全了全部嘉裕公司财务帐册,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对此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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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其次,关于“注册商品单位利润”的证据问题,是原告自己提交一份文字说明,说明本单位商品单位利润是多少就可以确定为“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还是应当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定“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笔者认为恐怕应该是后者,但法院在实际案件处理时也并非如此,只凭中粮集团单方陈述,就确定了“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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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再次,关于侵权计算期间问题,法律确定两年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权,同时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两年的侵权期间,目的除为了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权,避免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外,还有一个目的,笔者理解应该是避免原告故意拖延行使诉权,扩大损失。可实际上,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却把侵权损失计算期间延长了两年,实际侵权损失计算期间为四年,这是否意味着该司法解释要修改,但在尚未修改之前,最高法院是否自己可以随意决定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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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最后,由于本案商标争议在中粮集团起诉时一直处于<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000ff>商标局</FONT></A>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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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阶段,从2000年至今长达6年的时间内,<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000ff>商标局</FONT></A>内部对二者是否构成近似是有争议的,原因主要也是因为“长城”二字作为商标使用本身显著性微弱,因此本案涉及法院是否应当终止审理(最高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faGui/HTML/1070.shtml"><FONT color=#0000ff>商标法</FONT></A>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zhuce/"><FONT color=#0000ff>注册商标</FONT></A>授权争议的<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zhuce/"><FONT color=#0000ff>注册商标</FONT></A>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000ff>商标局</FONT></A>处理的问题。同时,由于嘉裕公司对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因三年停止使用向<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FONT color=#0000ff>商标局</FONT></A>提出撤销申请,涉及中粮集团起诉权利基础问题,法院是否应该中止审理,以及按上述判决,如果在葡萄酒或类似商品上包含“长城”二字则构成与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近似,则在2002年后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东方长城龙”“金色长城葡园”是否也面临被起诉或被申请撤销的风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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