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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综述 |
| 发布时间:2006-10-11 17:14:54 作者: 来源: |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INDENT: 2em">笔者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对法官作为主体进行商标近似性判断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首先是从“音”“形”“义”的角度判断,如果“音”“形”“义”角度不好判断,才从构图及其颜色或者要素组合,以及立体形状与颜色组合判断。也就是说,如果从“音”“形”“义”的角度很容易判断两商标近似或不近似,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构图及其颜色或者要素组合,以及立体形状与颜色组合的判断。同时对于“形”的判断,结合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该是整体与主要部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比较,而不是仅仅对构成商标整体的某一个要素进行比较,尤其构成要素并非权利人独创,而且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地名、物名,而且判断应该是在隔离状态下进行,不应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本案法院一方面认为两商标的整体是有区别的,对读音、含义问题判决书中虽未直接表明但在字里行间也是承认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在主要部分对比时,却仅对比了两个商标都包含“长城”二字这样一个构成要素,完全忽视一个是圆形一个是方形商标(“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在文字上套印抽象、黑底的长城城垛子),同时“长城牌”商标还包含英文“GRENTWALL、BRAND”、远观的长城图案,以及即使仅仅比较文字部分,一个是“长城牌”(“牌”字作为构成其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并非可有可无)一个是“嘉裕长城”,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实际上,法院之所以最终判决两商标近似,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两商标都包含了“长城”二字这一构成要素,完全是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INDENT: 2em">同时,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除应进行两商标的对比外,还应对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行判断。对此,北京高院的《解答》认为,即使两商标近似也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是否构成侵权还有“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这样一个必要条件。而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该是以使用两商标商品同时存在为前提(当然还包含其它方面的问题,如是否标明了的厂名、厂址,商品本身价值的大小等因素,因为价值很大的商品,消费者会施以特别的注意,不易混淆)。前文提到,本案存在70855商标连续多年未使用问题(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使用该商标的长城葡萄酒,是在嘉裕公司提出这一问题后才出现的,而且是在非常不显眼的酒瓶背部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判决书中均未提及。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关于商品知名与商标知名的关系问题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INDENT: 2em">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是对包含“长城”这样一个本身显著性微弱的商标进行近似性的判断,对于涉案商标与权利人<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zhuce/"><FONT color=#0000ff>注册商标</FONT></A>近似的判断,应当查明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为如前所述,商标的知名与驰名及其显著性来源于使用,同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实际使用的概念、范围与商标争议行政案件中实际使用的概念应该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只要比较两商标是否近似,可以不必审查权利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前所述,法院最终判定涉案商标与中粮集团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近似,按照判决书的逻辑,就是因为二者均包含“长城”二字这一构成要素,同时包含“长城”二字的中粮集团70855商标在葡萄酒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按照司法解释第十条(三)款“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zhuce/"><FONT color=#0000ff>注册商标</FONT></A>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两商标虽然整体不近似,发音、含义也有所不同,但两商标还是近似。可一个从未使用或者很少使用的商标,何来知名或驰名。本案一审法院对权利人商标使用问题并未调查,二审虽然要求中粮集团提交使用证据,且尽管中粮集团在二审时只提交了一瓶大约在1995年前后使用的,相关公众很难注意到的,在葡萄酒酒瓶背部与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一同使用的70855商标(一审提交的葡萄酒实物证据均为使用GREATWALL商标商品,无使用70855商标商品证据),且尺寸和绿色食品认证标志一般大小,正面显著使用的是“GREATWALL”<A class=Channel_KeyLink href="http://www.ipsoon.com/zhuce/"><FONT color=#0000ff>注册商标</FONT></A>,法院还是认定了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经广泛使用,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实际上,在此,法院混淆了商品知名与商标知名的关系问题,“长城”二字作为商品名称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不等于70855商标的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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